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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时间:2021-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坚持开门搞整顿,根据《颍东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方案》,现将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 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

  2.  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

  2. 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                  

  3. 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

  4.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5.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          

  8.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 

  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 

  8. 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1.司法办案不规范不严格,存在不合格、瑕疵案件;                       

  2. 检察业务数据填报不准确,存在错填、漏填,甚至造假案、办凑数案现象;

  3. 案件卷宗归档不及时不规范;

  4.司法责任追究震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彰显。 

  八、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不充分的问题

  1.律师值班不经常,沟通不畅,较少会见、阅卷,对案件性质和案件事实了解不够;

  2.认罪认罚控辩协商时未严格落实律师在场规定,卷宗材料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

  3.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意见未记录在案;

  4.未主动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辩护律师,以值班律师意见代替,导致认罪后反悔。

  

  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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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