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我的工资已经拿到了,我不用再和家里要钱了。今后我要擦亮眼睛,多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我自己。”7月22日上午,未成年人小亮给颍东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发来信息表示感谢。

原来,16岁的小亮体谅到父母工作的辛苦,萌生了利用假期打工的想法。后其通过应聘来到阜城一家健身会所工作但在假期快要结束其提出离职申请时遇到了“烦薪事”--该健身会所以各种理由拖欠小亮部分工资不予发放,在小亮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后仍得不到解决。后小亮在颍东区总工会的帮助下,找到颍东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寻求法律帮助。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颍东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及时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检察官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虽然小亮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但是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用工单位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检察官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尊重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多次与用工单位负责人沟通联系,经过释法说理,用工单位的负责人最终同意支付小豪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1400 余元。
民事支持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颍东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统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法律知识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际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能独立生活或者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检察官温馨提示:
存在维权困难,需要申请民事支持起诉的弱势、困难特定群体,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