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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检察院成功办理本区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时间:2022-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颍东区检察院提前介入的一起涉疫违法案件已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审查认定兰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刘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颍东区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该案案发于2022年4月1日,侦查机关发现兰某犯罪线索后,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派员介入,本院指派检察官先后三次介入该案,同侦查机关会商此案,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及下一步侦查方向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引导取证和固定证据。侦查机关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兰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后,检察机关承办人仔细审查,细致分析全案证据,发现除兰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外,兰某丈夫刘某,及帮助兰某逃避检查、顺利下高速的秦某和马某也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遂决定追加起诉刘某,监督侦查机关对秦某和马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立案侦查,以追究秦某和马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查: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兰某、刘某驾驶号牌为皖AG2595的箱式货车从上海及周边地区前往阜阳。两人从济广高速阜阳东高速出口和袁寨出口下高速时,疫情检查卡点工作人员发现两人是从疫情重点发生地上海返回人员,因此告知二被告人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二被告人不愿隔离、自愿返回。4月1日,兰某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由刘某电话联系秦某和马某(二人另案处理),在两人的帮助下兰某顺利下高速并被接到颍东区,后同刘某在颍东汇合,期间兰某二次到颍东区新华街采购物品。4月3日上午刘某和兰某先后被核酸检出新冠阳性。对兰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兰某隐瞒行程、拒不配合调查。兰某和刘某的行为造成颍东区部分街道封控,关联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1人、密接者和次密接者达400余人,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触犯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同时,检察机关也提醒大家,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应该众志成城,共同守护家园。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投机取巧行为,不仅害人害己,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