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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颍东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8-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1111日在颍东区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检察长 丁雷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0年,我院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帮助下,全面贯彻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目标,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抓住队伍建设根本,突出法律监督重点,强化服务大局观念,负重加压,团结奋进,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的进展,为颍东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院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履行审查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0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25184人,批准逮捕90134;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51219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123158人,报送市院审查起诉1034人。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同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整体合力。引导侦查取证,提前介入侦查30余次,发出《提供法庭审批所需证据材料》96份、《补充侦查意见书》61份;介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研讨12次。缩短诉讼时效,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在检察环节的畅通。

    (一)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暴力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34人,提起公诉35人。

    (二)化解矛盾,理性平和执法。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放在首位,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化解社会矛盾。2010年,决定不(予)批准逮捕3846,不起诉1618;利用和解机制调解伤害案件18。如:我院办理的出租车司机王某和刘某因在火车站拉旅客发生争执,王某被打成轻伤,案件提起审查逮捕后,本着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目的,案件承办人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存在差距迟迟达不成协议,承办人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刘某家中有一个患脑瘫的孩子,经济比较困难,就多次到被害人王某家做工作,最终促使他们握手言和,达成谅解,我院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完善机制,确保涉检信访零记录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全程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将化解矛盾真正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对于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等决定时,进行预测评估,实行动态跟踪。同时,科学制定处置预案,加大协调配合和释法说理工作力度,彻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2010年,接待来访群众32人次,受理来信来电举报线索35件。由于制度完善,措施得力,我院连续7年无赴京进省到市涉检上访案件。

    (四)加强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平稳有序开展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加强和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努力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全区基层司法机关组织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环节监督和检查,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并对14名矫正对象予以帮教。

    (五)结合实际,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服务平安颍东建设。加大对破坏招商引资、侵害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优化发展环境;加强与各乡镇建立联系制度,妥善处理“涉农”信访案件;积极开展“综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接受群众法律咨询900人次,散发各类宣传资料20000余份;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和不法分子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等情况,我院编写了《为了孩子》、《预防诈骗》家庭教育和法制宣传手册,发放到社区居民、学生手中,预防青少年犯罪、优化成长环境,帮助居民识别各种诈骗手段。

    二、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我院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始终摆在突出位置,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力度,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净化经济发展环境。2010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 56人,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34人,渎职侵权22人。

    (一)抓住重点,集中力量查办专项案件工作深入开展查办“中职助学金”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专项行动。立案查处了口孜职业高中金某挪用助学金案件,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依法查办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件11人。

    (二)严把三关,彰显执法效果我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紧紧抓住案件质量这个中心环节,严把初查关、立案关、诉讼关,保证立一件,判一件。2010年查办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侦结率、移送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案件质量始终保持全市领先水平。

    (三)强化职能,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重点围绕事关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以及职务犯罪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预防活动,分析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及时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共提出检察建议264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564次;开展各种形式的预防咨询、警示教育宣传等活动465次;职务犯罪个案、例案分析、预防调查77件。

    立足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职能,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精选了近年来我院办理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和全国较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例,率先在全市检察机关成立了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厅。20106月我院的警示教育厅被区委、区纪委命名为“颍东区警示教育中心”,自启用以来,已有30多个单位1000余人前来接受警示教育,为全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开辟了一个新的阵地,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

    三、全面加强诉讼活动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突出监督重点,以查办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为抓手,全面加强诉讼监督。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立案监督23件,口头和书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40余次,发《检察建议》23份;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2人,追加起诉6人。对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监督、及时纠正。

    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量刑建议工作的原则和程序,因案制宜,针对6起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收到较好监督效果。

    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检查和监督。对监外执行罪犯145名“五种人”进行全面回访,依法监督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犯34人。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运用抗诉方式,加大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提请抗诉3件;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全过程,办理申诉和解案件3件,有效地化解了进入检察环节的社会矛盾。

    四、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提升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我院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机关党建、主题教育为重要抓手,着力提高队伍建设水平。

    一是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认真开展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检行为、促进科学发展”教育,以及在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理想信念、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和创先争优五个专题,组织开展了专题大讨论、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检察官集体宣誓等十个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打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努力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连续五年干警违法违纪零举报、无违纪、无错案、无事故。

    二是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组织公诉、侦监全体干警参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检察机关远程培训,选派15名业务骨干参加西北政法大学业务素能培训;坚持互动性的实战锻炼,采取请专家教课、举办讲座、业务骨干定期讲评典型案件等业务活动,促进干警互动学习,磨砺实战能力;注重培养创新思维,每年围绕工作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课题调研,为推进检察工作增添新的动力。2010年我院2名干警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2名干警在全省检察机关业务竞赛中荣获优秀公诉人和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称号

    三是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我院始终坚持“以先进的文化引导人、凝聚人、塑造人、规范人”的理念,从教育文化到书画文化,从环境文化到行为文化,从制度价值文化到“团结、奋进、和谐、发展”院训文化,以六大文化工程建设为载体,培养干警的高尚情操,增强干警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组织开展形式活泼、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举办了检察职业道德、机关行为礼仪等专题讲座,增强队伍文化底蕴

    四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重视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干部任免等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着力提高班子的领导能力,提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务实创新的能力。

   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推进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程序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导担心的“弱点”、司法管理的“难点”以及不易触及的“盲点”进行有效预防,加强自我监督。充分利用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干警;开展“无违纪科室局活动”、“廉政准则、规范从检行为、促进科学发展”活动;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对日常工作加强了考勤、检查,强化纪律作风和工作秩序管理。

   六是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继续走科技强检之路,确定以信息化建设为牵动力,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对各项业务工作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质量控制,逐步实现业务、队伍、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建立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内部信息发布系统、侦查指挥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积极与省院沟通,争取支持,补充侦查指挥、证据收集等装备。办理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123件,实现我院此项工作零的突破。

   五、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主动、及时向区委报告,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对区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或提案、建议,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办理,限期结案。2010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2007年以来的履行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按照人大审议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同时定期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检委、区委政法委等领导和监督机关报送我院《简报》和《工作动态》,使他们全面、及时地了解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促进我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010年,在全院干警的努力下,我院被省检察院命名为全省检察系统首批“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被省纪委命名为“廉政文化进机关示范单位”,被区委、区政府荣记“集体三等功”,被区委表彰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单位”,被区委、区纪委命名为“颍东区警示教育中心”、荣获“颍东区创建双拥优秀单位”等荣誉。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一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二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仍需要进一步加大;三是法律监督工作还有薄弱环节,队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和解决,力争在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上取得新成效。

    2011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为保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把三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继续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深化、细化、实化措施,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涉检舆情汇集分析和应对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

    二、更加注重群众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去执法、去办案、去服务。严肃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依法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涉检信访积案化解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更加注重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犯罪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职务犯罪等案件,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和基层政府的协作联系,进一步解决职务案件线索发现难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区纪委合作,扎实有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最大限度的发挥我院全区警示教育中心作用,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四、更加注重维护司法公正廉洁,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规范和改进立案监督,强化侦查监督措施,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和良性建议制度;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有限监督、事后监督等原则;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健全同步监督机制,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察活动;进一步加大查处司法人员违法犯罪力度,切实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做到监督力度与监督质量、效果并重,抗诉与息诉并重,监督与支持并重。

   五、更加注重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坚持把党的建设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建设公正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以党的建设带动和促进队伍建设,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积极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六、更加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积极筹备人大常委会听取我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题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确保检察权在有效的监督中正确运行,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各位代表,接受监督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将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服务和保障颍东经济社会大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审查批准逮捕】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司法活动。

  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和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司法活动。

  3、【提起公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

  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法律对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积极回应,是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一种策略。其内容包括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从宽处理轻罪等原则,精神实质是坚持轻罪刑事政策和重罪刑事政策的统一,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刑事策略思想与刑事科学思想的统一。

  5、【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6、【追加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人或者事实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追加起诉。

  7、【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作出逮捕决定。

  8、【职务犯罪案件】又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包括:第一,贪污贿赂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以及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第二,渎职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第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侦查的其他重大犯罪。

  9、【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从法制、机制、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遏制、减少乃至最终消除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活动。

  10、【职务犯罪个案预防】是指检察机关针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发生的一案一预防工作制度和基本形式。

  11、【职务犯罪系统预防】也称行业预防,是指在行业党组织和同级检察院的领导下,由行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机构人员参加,以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开展全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

  12、【刑事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侦查机关(含检察院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律师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13、【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结合查办案件,对有关单位就一定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建议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自我监督、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执行有关法律等方面的内容。

  14、【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出席法庭审判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为履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纠正其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15、【刑事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实施的法律监督。

  16、【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依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经过审查认为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裁定合法,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

  17、【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18、【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

  19、【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有关活动和事项。

  20、【涉检信访案件】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21【五种人】指假释、缓刑、管制、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力的监外执行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