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7〕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8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阜阳市颍东区苏沟滨水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路段时,遇被害人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在该路段实施浇水作业的王某甲相撞后摔倒在地,于某甲遭李某甲驾驶的车辆碾轧后当场死亡。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出车命令单、急救病历、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机动车行驶证、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赵某某、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尹某某、蒋某某、刘某乙、李某乙、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阜公交(六)事故析字[2017]237号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鉴[2017]毒:1901、19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2017]病鉴17151号、皖中天司鉴[2017]交鉴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6.侦查人员调取的行车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增祥
2017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王某甲、赵某某、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尹某某、蒋某某、刘某乙、李某乙、于某乙、李某丙(均不出庭);
4.随卷移送记载有行车记录仪录像的黑色内存卡一张。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