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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公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东检刑诉〔2017〕251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64********,汉族,高中文化,铁路工人,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骆某某在阜阳市颍东区**路**村**路幼儿园西侧**棋牌室后面的房间内,放置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博室。201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上述场所内查获MINIBABY游戏机3台、东方神龙游戏机2台、锦上添花老虎机1台、明星九七游戏机5台。经认定,上述11台电子设备均具有上分、退分、荧屏记分功能,属于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机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

7.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利用赌博机十一台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增祥   

2017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谢某某、尹某某(均不出庭);

4.涉案赌博机已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