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7〕251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64********,汉族,高中文化,铁路工人,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骆某某在阜阳市颍东区**路**村**路幼儿园西侧**棋牌室后面的房间内,放置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博室。201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上述场所内查获MINIBABY游戏机3台、东方神龙游戏机2台、锦上添花老虎机1台、明星九七游戏机5台。经认定,上述11台电子设备均具有上分、退分、荧屏记分功能,属于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机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
7.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利用赌博机十一台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增祥
2017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谢某某、尹某某(均不出庭);
4.涉案赌博机已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