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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公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8〕36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岳某某与秦某某在阜阳市一家烧烤店吃饭,二人分别喝了二两白酒和两瓶啤酒,饭后各自离开。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阜阳市颍东区涡阳路至济河路路段时,被阜阳市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浓度为166mg/100ml,后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岳某某带至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岳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13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查获被告人时的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18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秦某某(不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