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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法律文书公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8-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东检刑诉〔2018〕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委**号,住阜阳市颍州区开发区**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1日5时4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阜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九铁路新村小区门前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车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乙相撞,造成张某乙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2017】病鉴字第17182号司法鉴定意见;

5.侦查人员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检验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增祥   

2018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张某甲(不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