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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法律文书公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8-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东检刑诉〔2018〕9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0日交办至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阜阳市颍东区插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任村王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载带被害人陈某某、高某丙等人的三轮摩托车(电驱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高某丙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肖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高某丙之死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高某丙死亡的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除去保险公司赔偿的55000元人民币外,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7万元人民币,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就高某丙死亡部分对被告人肖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阜阳市紧急救援中心记录复印件及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委托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龙图司鉴[2018]通鉴字第K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中天司鉴[2017]病鉴172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2018]临鉴180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且对前方车辆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增祥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9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朱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肖某某(均不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