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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检察普法宣传丨《反有组织犯罪法》!黑恶犯罪,一个都不放过!
时间:2022-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黑恶犯罪 

  一个都不放过 

  · 明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 严格掌握从宽政策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深挖“保护伞” 

  确保“连根拔起” 

  ·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 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打财断血 

  防止“死灰复燃”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 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 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保障未成年人 

  权益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保障 

  相关人员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 不公开个人信息;

  

  ?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 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 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 其他必要措施。

  (转载自颍东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