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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职能,发挥服务管理监督作用
时间:2015-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中,为保障检委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46日,我院专门成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检委办),作为检委会的参谋和辅助机构。检委办设在政研室,由吕瑞同志任检委办副主任,负责主持检委办工作。我院检委办的主要职能是服务、管理、监督。检委会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内部领导决策体制,与检察长个人负责制有机结合。负责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或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我院制定了《检委办职能规则》等规章制度,明确检委会职能分工。

1、明确服务职能。一是履行好检委会秘书职责,做好检委会会议材料的准备、通知、记录、归档等会务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检委会会议制度规范。

2、明确管理职能。一是发挥对上会议案的“过滤器”作用。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过滤把关上会案件(事项),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二是强化实体审查,发挥“智囊”作用。加强检委办对提交检委会讨论议题的实质性审查,即审查提交的事项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提交的案件审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案件的主要分歧和难点问题在哪里,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等等,充分发挥办事机构职能作用。三是协调指导。及时掌握检察业务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检察长、检委会委员的委托,协调检察业务工作,落实工作部署。对发生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调研并总结经验,提出具有指导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 

3、明确监督职能。一是决议监督。对议题提请的时间、议题材料的质量进行审核,杜绝“临时动议”、仓促上会现象。确保检委会决策程序规范,保证检委会决议范围、运行方式、参加人员以及发言顺序等符合要求。二是决议督办。将决议执行的进展情况、未执行的原因,定期向检委会报告。对问题的纠正和解决跟踪检查和督促,对问题严重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保证督办的实效。三是责任监督。落实办案责任制,因案件承办人或承办部门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检委会决议造成冤假错案的,依据检察纪律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案件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