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检察官温馨提醒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避免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请勿将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让我们一起保护珍稀的水资源和土地资源。
视频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mo6SwDqo6WvEqkrnV27VIg